大律师:十六七年前,文化站作为我挂靠的一个单位,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了将我个人价值七八万的设备抵押给了他人,请问大律师:文化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谢谢您。
对方在未经过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你的财产,将你的财产抵押给了他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构成了侵占罪,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情节不严重的话,属于行政行为违法,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010-01-17 12: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