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HQ公司与SH公司签订《联建合同》,约定SH公司出7.73亩建设用地HQ公司出资金联合开发商品房,在控规21226平米的基础上SH公司分得30%面积HQ公司分得70%面积。同时签订《联建补充协议》约定SH公司分得30%面积由HQ公司代售。 2003年HQ公司与SH公司签订《联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控规21226平米的基础上SH公司分得25%面积(即绝对面积5310平米)HQ公司分得其余面积,SH公司分得25%面积由HQ公司代售(具体协议另订)。 2007年SH公司将HQ公司诉至市中级法院,要求分得6465平米价值1853万元,理由是联建的商品房实际建造面积增加了4635平米。HQ公司答辩:(1)SH公司按合同只应分得面积5310平米,实际增加面积与SH公司无关。(2)SH公司分得面积,应当扣除应摊不可销售面积791平米,SH公司仅可分得4519平米。(3)SH公司分得面积价值,应当扣除HQ公司代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220余万元。(4)SH公司分得面积价值,应当扣除HQ公司代缴销售税费390余万元。 SH公司应分得价值725万元款项。 2008年9月市中级法院判决HQ公司给付SH公司1853万元,HQ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2009年3月省高级法院判决HQ公司给付SH公司1753万元,HQ公司不服申请再审至最高院。 2009年11月最高院驳回HQ公司再审申请。 目前HQ公司准备向最高检申请抗诉是否可行,敬请指导。 联系方式:QQ:438053913
关键看实际增加的面积,是否在合同中有所体现,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sh公司和hp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该增加的面积的,更加详细的咨询请与律师直接电话详谈。
2011-11-22 14:07:30
您好: 要看案情决定;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1-11-22 14: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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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2 18:3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