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七年前,我将原来的私企挂靠到镇文化站,后属集体企业,但是镇文化站没有任何投资,也没有提供其他服务,企业在一次经营活动中受骗,文化站在镇政府的指示下,作出了停业整顿的决定,吊销了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且没收了企业的帐册和印章,在我不在场不知知晓的情况下,文化站又擅自封存了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价值七八万元,并抵押给了他人。而镇信访部门为了规避对镇文化站的责任追究,在信访处理意见中引用了“共同组建,共同合作”。称:文化站的行为属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违法行为。请问大律师:信访部门的行为是否属于“虚构事实,弄虚作假”?信访部门的《意见书》是否构成了违法侵权行为?信访部门的处理意见,对我今后的索赔维权方面有没有影响?谢谢您大律师,请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信访部门只是行政部门,其不是司法部门,其对于你的事情无权下定论,所以信访部门的《意见书》对你今后的索赔维权方面是没有影响的,这一点,你要放心。 信访部门的职责是引导你如何维权,其无权作出“共同组建,共同合作”这样的事实认定,即使做出来,也是无效的。
2010-01-17 1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