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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是否涉嫌违法?

咨询者 : fa299874 - 上海     时间 : 2011-11-22 16:14:30    状态 : 已解决



这是一起状告影视文广中心的案子(原朱行镇文化站)。 于2011年7月28日,金山区法院受理8月18日上午在法院进行诉前调解,被告没有到庭。到今天11月22日为止,已经三个月零五天了,从法定的程序上讲。已由简易程序转入了普通程序。法院立案庭的人来电说:“证据不足”,以要求我补充证据为由,将起诉状退回。而且没有任何书面意见。问:大律师,人民法院是否涉嫌违法?我该如何应对。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在由简易程序转入了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应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你,其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就认定“证据不足”,这样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你可以到上级法院申诉要求撤销该法院的违法裁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11-11-22 16:39:10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王伯辉   [北京]    13910172503

当事人撤诉可以,不能直接退回起诉状。

2011-11-22 19:38:01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起诉状,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2011-11-22 20: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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