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徐工团购房,是期房,当时就说不是徐工职工但卖方说可以买也是按徐工团购程序走的也签了认购协议付了款,快一年了现在他们又反悔说不是徐工职工房价按现在房价减少200元一平方,现在房价与一年前房价相差太大,我不是徐工职工按徐工团购购房并付款签了认购协议,存不存在合同欺骗。他们有没有权利长我的房价。当时买房3200元多一平方,现在5000多一平方,他们太欺负人了,当时要说不是徐工人不能走徐工团购,谁会花几十万去买这个期房,都签协议了又反悔,还说我存在合同欺骗,请帮忙分析一下......老百姓太无助了,打官司真的耗不起。攒两个钱买房不容易啊......
1.对方没有如实向你交代房产的来源,属于合同欺诈,你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由于对方违约,你们也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原来的约定,按照原来的价格购买房屋。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0-01-17 2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