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张某于2001年12月花100万买了一栋别墅给其不到5岁的儿子(已办产权),后来张某于2002年2月向李某借款100万(借款期限1个月),到期后张某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李某于2002年4月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张某还款,并要求法院撤销张某无偿赠与其儿子别墅的行为及产权。 请问:李某的请求是否和法?
李某的要求不合法,其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张某赠与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向李某借款之前,不能认定其是恶意的,所以李某无权行使撤销权。
2011-11-23 10:57:53
不合法!
2011-11-23 11:02:51
李某的请求不合法。
2011-11-23 15: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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