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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要向法院交钱吗?

咨询者 : publicren - 北京     时间 : 2010-01-18 16:15:30    状态 : 已解决



在经济案件中,被告向原告还钱,这是很正常的。但被告是不是还要向执行的法院交一部分费用呢?不知道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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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案子,被执行人除按判决书内容交付款项外,还要向法院支付执行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计算方法。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2010-01-18 16:26:41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原告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费用是被告出的。

2010-01-18 16:31:43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关于被告缴纳执行费用的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所以执行费是由被告来缴纳的,缴纳的标准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010-01-18 19:19:14

郝江   [北京]    18911749477

原告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费用是被告出的。

2010-01-18 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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