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前任公司是主管人事行政的,但是公司的专职财务是每周来一天,老板就让我将一周他签字的凭证、票据等汇总一并交与财务,没有由财务核实并做账的。但是由于公司注册地不在上海,在上海就借了一个办公室,所以账号什么都没有的,老板就让客户把货款打入我的私人账号内,并且公司的所有开支也在其中指出。后来又换成其他同事的私人账号。 我的劳动关系是与老板在上海注册的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并交纳社保的。公司在09年1月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于2009年2月1日正式注销劳动关系的。当时离职当天,是老板自己亲自与我交接的,他在一旁看着我整理私人物品直至我离开。之后直至二月底三月初我收到公司委托律师发了函,说我职务侵占二十万之巨,让我去公司核帐。 由于公司之给我们缴纳最低的社保基数,所以员工的工资是分开两家公司做账的,当时这个也是财务老师叫我的,老板是新上海人也给他交社保,所以给他出了份工资,但是这份工资是从其他员工的工资数额上面摊下来的,也就是老板工资两千的话,那么总算不会多出两千的,只是原本外地的户籍的员工是交综合保险的,那么就在他们头上均摊,把原本一个员工的收入三千元的,做成一千元, 剩余的两千元,做在老板头上。但是现在老板硬说我做假账,多那他工资。 还要就是老板有时候让我买东西给客户什么的,由于款项都在卡内,他有时候会让我刷卡买东西,或者帮他买私人的东西,如淘宝上面买煤气报警阀门什么的,有些都是没有票据的,他现在连这些都算在我的头上面了。
你的所有事情都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的,你履行的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你是没有责任的,即使发生了什么事情,也应该由公司的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公司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在公司到公安部门报案,属于诬告陷害的行为,你可以到公安机关投诉,追究公司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0-01-18 19: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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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8 2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