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12月30日在某健身俱乐部办了一张会员卡,可是办卡的第二天他们就宣布破产了,当我得知此事时已经是2010年的1月5日。于是我便向他们的经理要回我办卡的钱,经理却让我等着,明明是她们的问题,为什么让我等着?而且既然他们已经申请破产了,为什么还要为会员办卡,我是否有权让他们立即归还我的会员卡费?
企业破产的决定依法应该在30日前就通知了企业,该俱乐部在明知自己破产的情况下向你出售会员卡,属于合同欺诈行为,你和俱乐部属于健身服务合同关系,你可以以企业合同欺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你的会员卡费,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及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0-01-18 21: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