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离婚,但女方是湖北人,男方是四川人,办结婚证是在湖北办的,现男方愿回湖北,请问我一个可以回湖北办理离婚证吗
你们双方应该共同到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不能一个人办理,法律依据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10-01-18 22:04:25
你好!你不能一个人回湖北办理离婚。《婚姻法》规定:男妇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妇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010-01-18 22: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