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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在上班期间流产厂方有责任吗??

咨询者 : fa113777 - 四川     时间 : 2010-01-18 22:05:58    状态 : 已解决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已经快一年啦,我到上个月为止已经怀孕3个月。可就在上月厂方安排我在另外一个部门帮忙,因剧烈运动导致流产,厂方却给我的答复说,这不算工伤。我要怎样来维护我自身的权益?能否向厂方要求给我补偿?我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望得到大家的帮助,谢谢!!!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1.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因为你在怀孕期间,公司不能安排你从事过强体力劳动,否则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以及《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 3..你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工资、精神赔偿金、产假待遇。 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公司致使你流产属于侵权纠纷,你可以要求赔偿你产假期间的各项待遇、精神赔偿金。 其中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四川省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第3条规定:(1)生育津贴标准(日均工资乘以下天数): (2)生育医疗费标准: 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流产的3000元; 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剖宫产增加15日; 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2010-01-18 22:46:47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喻远军   [四川]    13658070317

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赔偿。

2010-01-19 08: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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