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买的房,10月31号过的户,但原房主在之前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到2009年12月31号到期,租赁合同要求租金是“交三压一”,所以10月1日原房主就已经将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房租收了。另外还有1个月的房租做押金。请问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房租应该由谁来收?如果应该由我来收,而原房主又坚持不退钱,我应该怎么办?
你已经在10月31日取得了房屋的产权,房屋的出租权应该归你享有,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房租应该由你来来收,如果房东坚持不退钱,你有权到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财产,房东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其占有该房租没有法律依据。 你的请求是合法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010-01-19 20:27:31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10月31号过户后,房子的产权已经归你所有,房租收益也自然归你所有。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房租应该由你来收。 如果原房主坚持不退钱,你可以去法院起诉。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1-19 21: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