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和老公结婚刚9个月,目前怀孕6个月,但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沟通和感情问题,闹到了离婚的地步。我们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怀孕6个月的我该怎么处理未初生的孩子呢?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如何约定呢?(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我可以考虑做“引产”,但由于对我身体伤害很大,是不是可以要求男方给予身体和精神的损害赔偿?如果男方想要孩子,要求把孩子生下来,我又该怎么办呢? 希望您在百忙之中帮帮困惑的我。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律师意见:1、本案可以协议离婚,如果诉讼离婚,男方不得起诉;2、仅仅是感情不和而离婚,女方要求男方给予身体和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会支持;3、孩子生与不生,女方可以自主决定;4、如果女方生下孩子,该孩子是男女双方的子女,双方都有抚养权,一方抚养,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2011-11-25 11: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