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个日本独资化工公司,从事巨毒农药生产。在2009年12月25日,公司宣布要和我们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按照2009年非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月工资赔偿。在交掉2010年1月的社保关系后,将不再给我们交社保。我们现在是在协商期间,公司这样做合法不?还有就是赔偿标准是不是应该按照正常生产的月工资计算?
1.公司宣布要和你们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你们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在你们还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不为你们缴纳社保是违法的,你们有权要求补缴。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及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赔偿标准按照下列标准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0-01-20 09:16: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一、公司无其他违法事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属“无过失性解除”,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只要同意支付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平均工资就是考虑相对公平的原则,除非你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种计算方式对于你个人而言显失公平,而应适用更公平的标准才行。
2010-01-20 1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