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10月30日租赁甲方房屋的,当时合同暂定为一年,租金上交方式是半年交一次,但我因经营不当无法继续经营,但甲方继续索要下半年房租,我应该怎样做?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谢谢
你因经营不善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可以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0-01-20 16: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