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订了一分劳动合同解约书。当时和公司谈好的我主动离职给我总共4500补助。并且公司经理也在我的解约书上写明了 欠我人民币:4500. 可是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发这个钱
公司经理在你的解约书上写明了 欠你人民币:4500元,你们已经形成了债务关系,你有权直接到法院起诉偿还债务了,这样比较容易和简单,不必到劳动局解决了。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010-01-20 17: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