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1年2月12日签订合同卖给乙方,合同协定2011年8月1日前办理具体手续,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赔偿对方 10%的违约金,乙方付给我定金两万元,事后得知2月25日乙方将房子售予第三方,当第三方得知房产并非乙方所有后,极力要求退房并与7月份第三方与乙方解除了买卖合同,现乙方以其已有两套房产为由要求与本人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要求本人返还其定金2万元。请律师给予指点:是否能解除合同,本人是否应返还其定金,本人能否向其索要违约金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可以解除合同,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定金或选择违约金。
2011-11-29 23:32:49
合同不能解除。如对方执意不履行,构成合同违约。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成立后你可在违约金或定金中选择。通常不会两种都适用。关于对方的理由,是不成立。国家没有规定不许购房,只是限制多套贷款资格。另外在他购房时已经知道国家政策和自己的房产情况,所以他有缔约过失,所以也应他承担责任。
2011-11-30 11: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