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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买断的,不给五年的拖欠工资,不给补交公积金 就让买断?

咨询者 : fa301477 - 河北     时间 : 2011-11-29 14:39:46    状态 : 已解决



申诉要求: 1. 补偿本人从2005年-2011年的每月最低生活费192元192*12*6=13824元。 2. 在职期间的工资扣除部分(经常每月开70%或是80%的工资)具体数目不详。 3. 补偿本人的全额住房公积金。(从1998年以后一直没给缴纳,账户只有300元不到) 4. 由于以上费用没有得到落实,本人有权利不进行企业破产的买断,这期间的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负责,直至上述金额补齐后买断为止。 申诉理由和事实: 1. 本人和原单位有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单位效益差,不能及时发放每月生活费192元。 2. 住房公积金等各项保险福利,是每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受法律约束的,它关系着国家的民生、法律的尊严。 3. 2010年12月31日企业破产买断,但各项欠款至今没有解决, 2011年的各项应缴纳的保险的费用,都要个人承担,本人不是不想买断,给我所有的 欠款后,立马买断,因此拖延的各项保险等应有企业负责。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王同林   [北京]    13810524592

找劳动部门

2011-11-29 15:11:13

闫建秋   [河北]    18932918019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011-11-29 23: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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