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我们是股份公司,三个股东,大股东持股50%,二股东持股30%,我持有20%股份。我是10月底转的大股的股份,因之前二股东拖欠公司1万多元不还,导致公司到12月底暂停营业,至今未还清;还差几千元。我能否对其二股东起诉?
二股东拖欠公司1万多元不还,导致公司到12月底暂停营业,二股东属于有过错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你有权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将其除名,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二股东违反了上述第二项的规定,你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规定: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0-01-21 18: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