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我们是股份公司,三个股东,大股东持股50%,二股东持股30%,我持有20%股份。我是10月底转的大股的股份!签合同前未提有60000元门面压金的事。 但门面应同属公司所有,合同上也未提及;转让后我是否也可以分到20%的门面压金?
60000元的门面压金属于公司享有的法定产权,无论你们签订合同时是否提及此事,该事实是存在的,属于公司总股权的一部分,你既然享有公司股权的20%的份额,就当然拥有该门面押金20%的所有权,这是你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该60000元门面押金属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财产,应该视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2010-01-21 19: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