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老师,您好。 我在南部地税局工作,首先感谢您给我们上的一堂高质量的法制课,这里我还有一个问题要请教您: 税务机关在判断是否为合作建房时,只能按税法的规定来进行,目前来说就是按照国税函【1995】第156号文件来判断。而不能按照其他部门法或司法解释来判断,况且司法解释与税法有时候有差异。 通俗地说,你税务部门就只能使用税法和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其他部门法或司法解释等等就不能用了。我以上的说法正确吗,谢谢!如果我以上说法正确,那么税务机关执法时好难哦,比如,按以上我的理解,一些经济实质的判断就需要相关部门的判断,如果相关部门不判断,那么税务机关就没有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