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8月租有公司一门面【由转租人手上租得】月租金3500‘,签订合同时转租人手写加了句公司租金上涨多少他就上涨多少,转租人租金1500,现在公司租金据说上涨500,转租人要求由我承担我该呈担么【转租人拿不出证据只有一张普通发票上面没有公司名称也没有盖章】 合同签订是至门面拆除止,不允许出租转让,公司上涨房租还得上涨,本人已无力承担我想解除该怎么办。谢谢
1.由于转租人拿不出证据只有一张普通发票上面没有公司名称也没有盖章,其无权要求你承担涨价的费用,你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方属于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有其他违约的情形,你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你还有一个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就是转租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你有权以未经房东同意非法转租无效为由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房东随时可以和转租人解除合同,势必影响到你和转租人的合同,所以你有权解除合同。
2010-01-22 10:23:44
1、转租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原合同期限,超过部分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对方涨租金没有证据,你可以不执行。3、租金如果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你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解除合同。
2010-01-22 15: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