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A买了一套房子,没有过户。B向C借款,A为B做了担保人。现在还不了钱,C申请执行了A的房子。我现在也申请执行异议了,裁定被驳回了,正在准备拍卖。现在我听说A为B做担保人时不是A本人签的字。我是不是还有希望要回房子呢? 请大家帮忙想办法啊,有没有怎么依据呢?
A为B作担保时不是其本人签字,属于担保行为无效,你可以要回房屋。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于签字的人没有经过A本人同意,视为担保行为无效,你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2010-01-22 16: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