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者于2009年年初于井下不幸身亡,所以,单位补助亡者家属8万多元的补助金,并根据亡者的工资情况给予其父,其妻,其小女(未满18周岁,大女满18周岁)按比例分发工资。其父在其子生前并未与其生活在一起,在事故发生后,其父并未所要其补助金,而在一年之后,因与儿媳发有矛盾,据要2万并连及房屋问题。 其亡者妻无劳动来源,大女儿上到学,小女儿上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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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2 21: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