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男方登记结婚,怀孕两个月,没有举行仪式,男方突然提出不结婚仪式,并且男方家人不让女方去家里,意思是离婚。 二:男方提出不结婚仪式的理由是,接到一陌生电话,说女方不检点,甚至怀疑孩子。 三:女方去找男方商议,男方母亲多年心脏病史,在见到女方时,激动发病,病危中。 四:女方因怀孕已经辞职,无经济来源。男方有工作,月收入2000元以下。 请求解答问题。 一:若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离婚,流产,男方对女方有何补偿。 二:若女方不同意离婚,生产孩子,男方对孩子以及女方有何抚养权利,抚养费用多少? 三:男方母亲如果故去,女方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四:女方现在娘家居住,婚姻关系存在,孕期中,男方是否该付给生活费,多少钱?
1.若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离婚,女方流产的医疗费应该由男方承担,并给与精神赔偿金。 2.女方有权单方决定生产孩子,这是女方的权利,男方应该支付抚养费,法律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男方母亲的故去和女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女方不需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其个人心理素质的问题。 4.男方应该给予女方最低生活费,按照当地生活标准支付,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010-01-22 23:13:14
如果签订孩子是男方的,那么男方就有抚养义务,男方母亲如果故去,与女方没法律上的关系,不承担责任。男方在女方孕期当然应该给生活费,按当地标准给。
2010-01-23 00: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