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的意见,“民事诉讼,调解优先”的原则,我的诉讼在7月28日,法院受理"诉前调解"。8月18日诉前调解,被告没有到庭。《告知书》上说:诉前调解不成,正式进入立案审理程序。三个月后,立案庭说:民事庭长审理没有通过。理由是:不具备起诉条件。我问:什么地方不具备?回答说:不知道。我的诉讼符合《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问:法院的回答,符合法律规定吗?立案是不是一定由庭长说了算?而且立案庭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将《起诉书》直接退回给原告,是否合法?谢谢您的回答。
法院有可能是因为被告不到庭而认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你可以向法院问清楚再继续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实质要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11-12-01 10: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