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贪污行为??

咨询者 : fa114097 - 上海     时间 : 2010-01-23 12:00:09    状态 : 已解决



某小学校长在学校账目中设立了小金库以及公共帐两种账目,该小学校长在学校老师要求查账之后,在学校老师查出账目亏损的地方,迅速通过从小金库转移资金补齐,其中有笔帐是该小学校长代签字领了很多人的钱,但事实钱并没有到这些人的手里,当学校老师查出这个问题之后,该小学校长迅速补齐了。这种行为算贪污行为吗?如果算,他属于触犯了哪条法律?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这种行为应该属于贪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010-01-23 12:32:24

李军   [上海]    13611714604

属于贪污。

2010-01-23 17:51:36

于佃亮   [上海]    13817943626

如果这笔钱没有到校长的自己的手里就不是贪污。

2010-01-24 12:17:52

刘江   [四川]    18982893232

属于贪污行为

2010-01-24 13:58:5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