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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钱不还?

咨询者 : fa114111 - 广东     时间 : 2010-01-23 14:44:20    状态 : 已解决



一位朋友在2001年向我借了40000元,当时也写下欠条(欠条上有签名,没指印)一年后还,但一年后没还,人老说没钱,后来人也找不到了,只知道他在横岗开厂,一拖拖到今年2010年还没还,也不知道他人在哪,这样怎么办?这样的欠条有法律效用吗?我能如何做才能拿回钱?请具体点。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由于你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你就有权随时要求其还款,现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最长时效是20年。欠条上只要有本人的签名就可以了,不需要其本人按手印,也可以生效。你可以起诉要求其还款,先调查清楚他的下落,再申请法院查封其财产。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找到本人后,在法院判决后,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010-01-23 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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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010-01-23 16:29:58

李钦白   [重庆]    13012380360

你上面说约定一年后还,就有时效限制,如果你约定了还款时间,应在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你债权将过时效,你必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自己权利,或证明自己主张过权利,这样才能胜诉,你现在只有自己去找他,找到他的下落,才好起诉,以后才能执行到位。

2010-01-23 17:53:13

郭叔平   [河北]    13832080774

你好: 欠条有效,但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方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0-01-23 18:13:12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如果约定还款时间,那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010-01-23 20:16:12

刘江   [四川]    18982893232

建议起诉解决,注意时效问题

2010-01-24 14: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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