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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部门可以使用司法解释吗???

咨询者 : fa114020 - 四川     时间 : 2010-01-24 12:24:53    状态 : 已解决



高老师,您好。 为了表述得更加清楚,以前问过的那个问题我这样请教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以上规定是司法解释,是不是就意味着只能由法院在判案时使用,税务机关等其他机关不能凭这个规定判断合同是不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更不能进而根据判断结果对后来的事项进行税款征收等等。 我的理解对不对? 如果正确,又因为税法上没有规定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且建设部门又没有合作开发的相关证据,那么从理论上讲,税务机关就难以执法了。是这样吗?谢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司法解释不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而且是具有普遍约束的行为规则,作为行政机关的税务部门同样适用。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1-23 19:49:58

刘江   [四川]    18982893232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司法解释不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而且是具有普遍约束的行为规则,作为行政机关的税务部门同样适用。

2010-01-24 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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