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黑龙江人,12月29日在琼海购买一套住房,汇出定金2万元,因为是外地购房,售楼处承诺不用去人只要在1月底前将房款付清就将合同邮来,不用去人,以前大家也都是这样买房的,但我们在1月15日将房款汇出后,他们又以超过7天付款期为由要退款不给我们房子了,这中间他们并未要求必须7天付款,明显是涨价的原因,但因为没有去人签订协议,我们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之前售楼处并没有约定必须7天付款,你就没有义务在7天内付款,对方属于违约行为。你们虽然没有签订协议,但是你已经向对方缴纳了定金,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了,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对方违约不卖给你房屋了,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卖给你;也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依据)
2010-01-23 18:16:45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虽然你们已经交付了定金,但是由于你们与开发商并未签订合同,所以你们很难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你们的口头购房合同。但是,你们还是可以争取自己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根据本条规定, 你们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1-23 19:37:03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来看,你与开发商之间没有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没有7天付款期的规定,你交了定金,因此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即赔偿你4万元。 北京于森律师 网址:www.yusenlawyer.com
2010-01-23 21: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