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广州,在我爷爷在世的时候,我爷爷的妹妹从未回来过住,我年19了,见过她的次数绝对不多于3次,她还承诺不要房屋了,因为她已在香港居住了,接下来我们回迁了,她觉得有利可图,所以就回来争房产,因为当时没有任何书面记录,所以没有证据,再加上当时开发商分给我们的房屋面积是大了,我们一家人贴钱买了,她现在回来分屋,连我们自己补钱买的面积也要分了,买的时候因为没公证,所以现在我们一家都很烦恼,自己家的人骗自己,现在都什么世道了?请各位大状指点迷津,跪求了!!!
上文中很多信息都缺失,但从文字表述中可以得出你们是“原拆原位”的动迁,并且为“实物分房”(加上自己又支付了一部分货币)。 你还需补充一下房屋产权人、你爷爷的妹妹是否为安置人员,还有你爷爷去世时间,身边还有哪些亲属等情况后再做分析。 你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准备:1、你们一家人出资的凭证。2、她承诺不要房屋在动迁办是否有书面的放弃承诺书。3、如果有他的份额,可以根据《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计算下她应得的份额,要求她出资登记为安份共有或直接将动迁款或折价款给她。
2011-12-23 14: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