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被同学蒙骗,不好意思揭发,自己背了欠款人的黑锅,2002年经过法庭审理父亲被迫写下欠条,因为数目很大父亲当时一直没有还清,在此期间法院多次找到父亲,后来是姨父写下担保书,说是父亲不还的话他还,但在2005年父亲去逝,一直到2009年12月借款人又带着法院的人来找姨父要钱,姨父该还这钱么?还有法律时效么?
你姨夫现在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了,因为你姨夫的担保期限已过,债权人无权向你姨夫主张权利了,你姨夫当时没有约定担保的方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应该认定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责任期限是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即在你父亲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在2007年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起诉你姨夫,你姨夫的担保责任就解除了,对方直到2009年12月才向你姨夫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了。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10-01-24 16: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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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4 20:10:28
你父亲去世后应该用你父亲的遗产首先偿还该笔债务,超出遗产范围的不予偿还,担保人担保终止。所以,保证人不应该就被保证人的死亡承担保证责任。
2010-01-24 23: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