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因对企业领导不满,旷工15日被公司除名。但档案和养老保险一直被企业扣留拒不给办理转移手续。导致我现在什么社会保障都没有,我该怎么办?有什么法律依据?
你的档案和养老保险一直被企业扣留拒不给办理转移手续,单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010-01-25 16:02:27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论是法定解除还是非法定解除),单位都负有及时将员工档案及社保根据员工的要求或转移到当地的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若因单位未予及时办理转移造成员工不能及时办理失业等损失,都应由单位承担,而单位与你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与移转档案及社保是两个法律关系,单位不应混为一谈!
2010-01-25 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