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公公去世,2005年婆婆去世,父母有一套102平米的住宅,男方有哥哥姐姐3人,哥哥姐姐选择了放弃并到公证处公证了,私下我们付了房产款给哥哥姐姐(象征性的各付了1万3)并有收条,2006年房子过户到男方名下,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要求离婚,请问婚姻存续期间我能享受夫妻共同财产吗?象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男方继承所得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当然有权要求分割。
2011-12-04 00:52:42
继承已经完成,你有一半。我是益阳市的律师可以帮助你,打我手机咨询是免费的
2011-12-08 14: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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