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08年8月份买的长虹M658系列手机,只用了一个月就无送话,到维修部门更换排线,然后维修期内又没有送话再次维修,现在修了没多久第三次坏了,厂家和维修部门以超出维修期为由要求自费维修,而且说按国家规定这次修完只保证一个月。我怀疑是手机质量的问题,到315的网页投诉过,问题反映到长虹那边的答复是手机质量没问题,自费维修。我长期在外地,手机坏了不能马上到维修点修理,而且三番两次的出问题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的生活,长虹公司和维修部门对此毫不理解,维修部门推脱自己的责任,强调部件属于长虹公司,和自己没关系,又说怀疑质量问题到相关部门花钱鉴定,这是什么态度?而且维修部门坚持要我同意自费维修,否则连开机检查都不肯,到现在为止也不知道是送话器坏还是排线出了问题。 上次维修是09年8月,由于我在外地,12月坏的现在才能维修。各种相关票据都有保留。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到底是谁的责任?最利于我的解决办法是什么?谢谢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你可以看一下长虹M658系列手机的保修期。保修期以销售发票售出当天日期开始算。如果现在已经超过了保修期,你又认为属于手机质量问题。则只能到相关部门鉴定,然后再追究责任。否则,很难维护你的权利。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1-25 19:55:06
你购买的手机已经不具备该产品应该具备的功能,属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你有权利要求退货,全额退还给你货款,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0-01-25 20: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