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 我2002年左右从单位借过1000元,我记得是还了,但也不知是什么时候还的,隔得太久了。直到2009年,单位说我没有还借款,中间单位也从未催讨过,况且这些年他们都知道我不缺钱。我又没有保留还款收据了(借条已做帐,看不到了)。请问:如果单位强行扣我的工资等款,我就只好打官司了。不知我的胜算如何?请您指点,我要怎样说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我有义务将还款收据保留这么久吗?单位不追讨是不是表示他们放弃追讨欠款,同时也说明我已经还了那笔钱?
1.单位无权强行扣留你的工资,单位不是司法部门,即使你欠单位钱了,也必须由法院来执行,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2.你没有义务保留收款收据,单位认为你欠单位钱,应该由单位提供证据,单位除了提供欠条外,还应该证明其再2年内曾经向你追讨过欠款,否则单位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权向你主张权利了。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现在向你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时效。
2010-01-25 20:35:06
1、单位无权扣工资,扣划是司法机关的权利。 2、谁主张,谁举证,你若没有收条或其它有效证据是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3、《最高法院关于时效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你与单位的借款未约定履行期,应单位第一次要你还款时计算诉讼时效,可见单位未催款不表诉讼时效已过。 4、权利未明确放弃,你不能推定说单位放弃或还了钱。
2010-01-25 21:02:45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010-01-29 11: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