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是这样的,我叔叔在纺织厂工作,前段时间在工厂里因突发急病,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现在工厂只赔了11500元埋葬费,他没有结婚,没有子女,我想咨询一 下律师,象这样的情况,家里人是否可以要求工厂赔偿两老的养老金呢?恳请律师帮忙!谢谢!
1.你叔叔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亡,应该给与工亡待遇,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叔叔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工伤。 2.你叔叔的父母可以享受下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参考数据:广西自治区200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5660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是2138.3元。
2010-01-25 20: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