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月份的时候转租了一个门面做服装。因为是第一次做生意,在当初订立转租合同的时候,都是由承租人书写的条例。但现在做为次承租人的我做了不到2个月,就有开发商说他们要收回,并且要补足之前的房租。而承租人却以合同上没有直接的写明我所交费用包含房租为名,拒绝负责。顶多补足我转租之前的费用。为了能做到年底,我补足了我进驻以后的房租,等于交了两次房租。但不知有没有什么法律的相关法规,可以从承租人那里要回现在我所交得房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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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6 14: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