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的爸爸在六年前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当时签字了人家的租赁费。后来爸爸离职了。但是公司没有付给租用方费用。但是租用方还留有当时我爸爸签字的字条。现在租用方从公司拿不到钱,就找到字条要跟我爸爸打官司。我想请教一下老师。我们应该付怎样的责任?谢谢您!
已过诉讼时效,对方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2011-12-09 23: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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