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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股份是谁的?

咨询者 : fa114285 - 上海     时间 : 2010-01-26 15:43:00    状态 : 已解决



我原来是公司股东,由于买断时公司被迫将我股东卖给公司,由于手续不全,工商注册没成功。工商局的名字任然是我,请问这股份应该是归谁的?

  另外 11 位律师回答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由于你并未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名字仍然是你,股份仍然是你的,你还是公司股东。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1-26 16:35:1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股份属于不动产,实行实名制,转让和买卖必须到工商局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转让行为无效,由于公司没有和你履行过户手续,现在该股份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你。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0-01-26 16: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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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说法,现在在股份应该还是你的,因为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希望得到全面的解答,请带好案件所有材料来我所咨询,我所将提供该擅长该方面案件的律师为你进行服务。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1703室 免费法律咨询手机:13701997783 分机:(021)51028066—809 QQ:1305186679 MSN:xutong.lawyer@hotmail.com 传真:(021)62282118 网址:www.haiyaolaw.com 邮编:200336

2010-01-27 13:16:45

陈宇   [北京]    13801183547

通过你的描述,你们公司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 你所说的被迫是什么意思/你当初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办理了正常的股权转让手续吗》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是你公司吗/你公司作为受让方是否给你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工商变更登记没有办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只是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 你回答完我的上述问题,才能给你一个比较全面、准确的判断。 关于股权转让的问题,我的网站上有类时的案例,你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陈宇 律师 全国免费统一咨询电话:13801183547 网址:http://kleidian.fabao365.com

2010-01-27 15:46:43

李军   [上海]    13611714604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你仍是公司股东,但内部所签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应有效。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2010-01-27 18:54:13

白琳   [北京]    18701307836

从工商登记的公示信息上看,你仍是公司股东。不过你没说清买断时的情况,当时是否有协议?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010-01-27 20:32:01

唐康   [吉林]    15543140357

你还是公司股东。

2010-01-28 08: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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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你仍是公司股东,但内部所签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应有效。

2010-01-28 10:32:15

侯永福   [天津]    13820040808

工商变更登记没有办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只是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如果公司已经给付你相应股款,股份即转让。如有疑问,请咨询:13820040808

2010-01-28 23:11:38

宋铁军   [辽宁]    13704098865

公司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但如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核对一下,看看你所在的公司符不符合该条法律的规定的三种情形。如果不符合,那么你与公司所谓的股份回购是无效的。更何况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对外登记上也未进行变更。因此你作为公司的股东仍享有按出资份额所持有的股份。

2010-01-31 09: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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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 既然没有变更 你应当是股东 但是是否能享有股东权益要根据公司章程和你与公司的协议为准

2010-02-02 09: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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