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公司中,有一民女工在上班时间请假去打点滴。后来我们发现她在厕所晕到。马上送去医院 因抢救无效死了 。 我想问一下在这件事上我有多大的责任哦??
这种情形不是发生在工作的时间和场所内,因为她请假后不再属于在工作过程中,故不属于工伤,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属于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0-01-27 13:43:00
你好: 工伤要满足三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而造成的伤害。若不满足这三要素则不应构成工伤,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2010-01-28 09:4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