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女同志,1999年我娘家父亲、母亲、婆婆分给我一间小青瓦住房一间,并指出属于我个人所有,且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等证(即我个人姓名办理的) 2009年由于棚户区改造,当时我在外地,拆迁办与我爱人签订了协议,并以我的名字签的,当时我极力反对。现在我已与爱人吵翻了脸。我不同意他与拆迁办签订的协议。请相关方面的人士给我解读,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请求帮助的一位女同志
该房屋属于你父母赠与给你的个人财产,你爱人无权签订拆迁协议并要求补偿,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利,你可以要求确认你爱人和拆迁公司的协议无效,应该重新和你签订。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你爱人和拆迁公司的协议没有争取你的同意是违法的,你可以根据该条第(五)项的规定,要求确认其无效,应该重新和你签订协议。
2010-01-27 21:41:4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的丈夫无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你可以主张协议无效 北京于森律师 网址:www.yusenlawyer.com
2010-01-29 19: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