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供暖费用纠纷?

咨询者 : fa114381 - 北京     时间 : 2010-01-27 22:12:16    状态 : 已解决



我家住在北大的家属楼区内(北大分配的房,不是买的商品房),前天突然收到北大供暖中心的供暖限期催缴通知书,要我在2月10日前补交从1999-2008年未交的供暖费,说多次催缴但我一直都未履行该义务。但在此之前他们从未通知过我有未补交的费用,08年我才跟中心签供暖协议书,当时也没有告诉我有欠费这事,08-09、09-10我都交供暖费了,期间一直都没说有欠费。而且在供暖协议中写的供暖面积是50.1平米,但在催缴里写的却是69.9平米,两者差了5千多元的费用。在小区里是北大的家属好像不用交供暖费用,我爷爷是99年去世的,但去世到签协议这段费用就自动要我来负担吗?08、09的缴款收据上都写得是今收到xxx厂 李先生 代垫08-09供暖费,明显是我个人在替单位交这钱,08年签的供暖协议我觉得就是把甲方(单位)转成是我.对方没有责任吗?现在应该怎样去做才能在今后可能的诉讼中占据有利的位置,或者能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谢谢了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08年之前他们从未通知过你有未补交的费用,从法律上,对方已经丧失了对08年以前的供暖费的索要的权利,因为其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2.对于08年以后的供暖费,你是按照供暖协议里约定的面积50.1平米交的费用是合法的,催缴里写的是69.9平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08、09的缴款收据上都写得是今收到xxx厂 李先生 代垫08-09供暖费,证明你没有交供暖费的义务,应该由单位来交,现在北大供暖中心向你催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你可以拒绝缴纳1999-2008年未交的供暖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0-01-27 22:43:02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首先应该将你的供暖面积确定下来,然后按照实际面积缴纳供暖费用。另外单位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你可以拒绝缴纳2年前的供暖费用。建议在法庭上积极应诉,着重点放在质证和辩论阶段。

2010-01-27 23:25:34

张宏图   [云南]    13508709534

08年才跟中心签供暖协议书,08年前的已经超过时效,08后的你有协议书为凭,在诉讼中是有利的

2010-01-28 09:43:50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