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号,我跟同学合租了一套3室一厅的房子,房子是通过中介找的(中介费700元),房主要求最低租一年,合同签的也是一年的,租金按五个月一次支付,并付了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在租房期间,我们给物业交了四个月的暖气费(暖气供应从11月15日到3月15日)。我们租到第四个半月时(也就是1月15日)不想租了,于是跟房东说要退房,房东以我们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她为由,既不退我们剩下的半个月房租,也不退剩余的两个月的我们没有使用的暖气费,当然,我们愿意承担违约的责任,交违约金(即先前的押金),想请律师给我分析一下,我能要回剩余的租金和暖气费么?谢谢! 补充:合同是房产信息网统一的合同,中介说是西安的都用这,合同里与未到期就退房相关的是这样一条:“八、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退租,若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退租的,甲方将扣除乙方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作为甲方重新寻找承租人期间的补偿。在乙方交清设施、设备、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将剩下的租金退还乙方,甲方退还乙方的设备保证金。” 我们跟房主交涉过了,她不愿退,我们该怎么办?谢谢您!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合同约定退回保证金的条款是一种附条件 ,即你方需交清设施、设备、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如果你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则出租方有权不退还你们的其余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因此出租方不退还你们的其余的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你们可以从1月15日发给对方书面退房通知,在2月15日要求其退还剩余费用。 如果你们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对方仍不退,你们可以起诉解决。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1-28 10:50:07
1.你们提前退房,只需承担提前退房的违约责任,即先前的押金,这就足够了,房东没有理由再扣留你们剩余的租金和暖气费,否则属于侵权行为,你们可以依法要回来,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你们在合同里约定:“在乙方交清设施、设备、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将剩下的租金退还乙方,甲方退还乙方的设备保证金。” 你没有违反这条约定,房东是应该返还剩余的租金和暖气费,否则构成了违约行为。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1-28 17: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