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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不在该如何提起诉讼(一小孩意外死亡)?

咨询者 : fa114406 - 湖南     时间 : 2010-01-28 12:38:55    状态 : 已解决



一小孩因意外跌入当地供电所农村电网改造深挖1米多深土坑,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无法找到他的父亲,家属与供电所未达成协议,该如何解决!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本案属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供电所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无法达成协议,可通过诉讼解决。具体要求供电所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10-01-28 12:58:36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供电所应该按照无过错责任承担该孩子的死亡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供电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010-01-28 14:20:49

刘跃坤   [上海]    18201808898

既然无法通过协商就赔偿达成一致,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小孩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不一定非要小孩的父亲。 供电部门若要不承担责任,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察看小孩的监护人是否有过错。事情比较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010-01-28 14:38:03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应该在伤害行为发生在一年之内,到法院起诉,其父亲联系不到的情况下,其他可以作为监护人的亲属可以作为原告代为起诉,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可以获得下列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0-01-28 16:38:46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供电所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无法达成协议,可通过诉讼解决。具体要求供电所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10-01-29 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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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供电所。

2010-01-29 1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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