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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

咨询者 : woshiyu - 湖南     时间 : 2010-01-28 21:47:05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09年5月应聘进入公司,8月转正。其中7月份因上一届主管被炒,我担起了主管的担子,但是一直没有给我名分,也没有给我实惠,至2010年1月,我与公司之间由于社保之事有了矛盾,我咨询了有关单位,原来我的劳动合同上的公章都是假的,在此想请问大虾们,如果我申请上诉的话,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是不是跟劳动合同法上讲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或者还有其他方面的赔偿,需要些什么证据?急!急!急!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等于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合同,你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外。如果单位存在下列情形,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10-01-28 21:49:14

严青伍   [北京]    13911793354

第一,您可以让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二、你可以去工商局举报。

2010-01-28 22:16:59

张德满   [北京]    18901066932

合同已经签了,如果公章有问题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2010-01-28 22:31:24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10-01-29 1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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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劳动仲裁。

2010-01-29 11: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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