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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裁员未提前通知,我应该得到什么补偿?

咨询者 : fa304067 - 山东     时间 : 2011-12-08 14:18:20    状态 : 已解决



您好,我在一单位工作满一年,公司因效益低下裁员,公司在12月7号通知我,并告知我工资结算到12月11号,我在12月12号办理辞职手续,我看了一下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提前30天通知我,而该公司并没有,除了应得的工资,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人说除了应得的工资,我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另外我的社会保险怎么办?公司是否应该给我再交1年的保险,是否应该为我办理失业保险? 万分感谢

  最佳答案

于柱律师   [山东]    13011735168

是该给你两个月工资补偿,但是你不能辞职,而是单位解除合同,你辞职的话,什么都没有了。

2011-12-08 13:46:34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李小娟   [北京]    13810035709

公司应该为你补缴各项保险,未提前通知的,确实要支付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011-12-08 12:53:01

邓赞林   [湖南]    15073829368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以裁员的方式解除其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除第(二)项之外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有第(二)项情形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011-12-08 13: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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