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经营彩票,其中一人是机主,当初申办福彩时,福彩收了10万元押金,这钱是三人出资的,但当初没有写合伙协议,后来除机主外,另外两人有分歧,其中一人让机主补签了合伙协议,但另外一人不签字,我们一审裁驳了,原因是“明确被告”民法108条第二项的内容,我是其中一方,一审时我起诉的是机主和另外一个在合伙协议中没签字的人,是不是起诉的被告不对呢?谢谢
属于个人合伙,被告适格。法院裁驳错误,可以上诉。 本人作为合同与债务追讨方面的专业律师,有丰富合同纠纷处理与债务追讨经验,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
2011-12-08 13: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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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8 15:25:52
您好: 要看案情决定;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1-12-08 17: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