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现将企业厂房房出租一家民营家具企业,当时租房时这家民营企业将03年--2011年房租金一次性交付。现在县政府将企业土地、厂房一次性卖给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承租人厂房还有两年没到期,承租人要求我退给他两年租金(每年5000元),要求按现有投资和附属设备(包括锅炉、暖气、带锯、烘干房等设备)现在年租金可能二十四万元,另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承租人说是我厂违约合同。我如何向承租人说明怎样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向上级机关反映。上级说让承租人找开发商协商,承租人说同我签订合同就向我说。虽然终止合同是政府行为,我不知道根据什么法律解释,更不知道谁对承租人承担责任和赔偿?
你和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现在政府出现了征用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你没有任何过错,解除合同后,不承担违约责任,只需将剩余的两年房租5000元退给对方即可。至于对方要求按现有投资和附属设备(包括锅炉、暖气、带锯、烘干房等设备)现在年租金可能二十四万元,另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这是在你单方违约的情况下,需要你赔偿给对方的,但是你没有违约行为,不需要赔偿这些费用。 你只需向承租人退还剩余的租金,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0-01-29 15:32:21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你方是出租人,应该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退给他两年租金。至于现有投资和附属设备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应该由土地征用方县政府协调开发商承担。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1-29 15:42:30
拆迁行为是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与你合法履行租赁合同行为是无关系的,承租方应该与开发商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同时你应该返回对方没有实际租用期限的租金,租金按照原定的租金返回。
2010-01-29 19:13:05
你好!你只需返还承租方余下的租金即可。因为政府拆迁是不可抗力,你不用承担其它责任。告诉承租人依法向拆迁人要求安置补偿。
2010-02-05 22: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