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入这家公司面试的时候说好了试用期满之后工资是3800元一个月,但是两个月之后,公司人事部告诉我要对公司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我的工资被调整到3200元,剩余的600为绩效工资,视每月表现而定。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样做是否合理?
单位和你已经约定了试用期满之后工资是3800元,这个工资就是基本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现在单位把你的工资被调整到3200元,剩余的600为绩效工资,属于降低工资标准,是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其支付原来的月3800元的工资,外加600元的绩效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10-01-30 22:01:42